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为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的校(园)外(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活动中,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就读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虽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过失,但是根据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以上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书或调解证明等材料,仍需对受害学生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即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二)学生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
(三)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即来自校外的车辆、校内及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突然实施被保险人和受害学生不能预见的伤害;
(四)学生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对自身的损害。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事项
第四条 责任限额分每人责任限额(含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生效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以上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书或调解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偿,但对每名学生的赔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对一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释义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保险期间:是指主险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起始日至保险终止日的时间区间。
(二)人身伤亡:是指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的在校就读学生的死亡或伤残。
(三)特异体质: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四)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五)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六)每人责任限额:是指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每人最高赔偿金额。
(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是指对于因同一致害原因导致多人人身损害后果,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的该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八)累计责任限额:是指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所有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