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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关于收缴管制刀具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04-13    作者:    点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对部分管制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私藏管制刀具属于违法行为。在校学生私藏管制刀具则会给他人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重大刑事案件。

   目前,我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为保障我校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学校的稳定安全,按照西安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对存在于校内的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弹簧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以及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管制刀具一律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凡私自保管、藏有管制刀具的人员不论做何用途,自见到本通告之日起至4月15日前,主动将管制刀具上交保卫处治安预防科。逾期不缴者一经查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同学应当积极向学校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对知情不报的,将按包庇、纵容情节,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