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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级学生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08-10-27    作者:    点击量: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附贴批单、批注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保险凭证及人员清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或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或其监护人同意投保。

    二、被保险人:凡拥有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的学籍或园籍,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且在保险单中列明为被保险人或被列入投保人提供的被保险人人员清单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轼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每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领取意外伤残及/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对应每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及/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按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均为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给付各该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伤残合并以往烧烫伤伤残按本次烧烫伤伤残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往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烧烫伤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均为以往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同时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和“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者,保险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每人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二)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娠妊、流产、分娩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六)航空或飞行活动,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座商业客运民航班机除外;

    (七)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揣保人实际交费的时间迟于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时间的,以投保人实际交费次日零时作为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交纳应交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不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条件,则保险人不受理续保。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任何原因不再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被保险人条件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发生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保险单上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三、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或被保险人人数发生变化,则本合同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和实际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

 

    第七条  宽限期

    本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十五天为交费宽限期。如在些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人员清单。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任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伤残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受益人放弃(依法受益丧失)受益权的:

    (一)或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 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照受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原因、性质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上述两项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

 

    第十一条  身体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烫伤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单或保险凭证所约定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果按保单规定的保险金总额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则将按比例降低对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直至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深知或园籍证明;

    4.如意外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幼儿园内,须有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监护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的,出具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的深知或园籍证明;

    5.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有学校或幼儿园内,须有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保险人认可的伤残或烧烫伤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

    7.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意外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合同注明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解除合同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于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书面保险单后成立,并于投保人按期足额交给保险费后生效。生效之后,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则本合同的效力自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二十四时自动终止,保险人对此之后发生的任何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给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名词解释

    1、保险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学生

    指凡拥有依法成立的大、中、小学校(含高等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或特殊学校)注册的学籍,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

    3.幼儿

    指拥有依法成立的幼儿园注册的园籍,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小儿。

    4.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一次事故

    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7.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

    已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8.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9.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有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0.潜水

    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11、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活动。

    12.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3.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和原始森林等活动。

    14.特技

    指马术、杂技、主、驯兽等特殊技能。

    15.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品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6.无有效驾驶证照

    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条款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使用(以上简称“主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机构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部分在保险金额内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列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条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其他保险单位或其他途径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其他保险单的承保公司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四、被保险人须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等费用;

五、被保险人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六、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