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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西安工业大学保卫处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02-18    作者:保卫工作手册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卫处管理工作,提高保卫处窗口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依照《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保卫处工作职责范围》、《保卫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窗口单位”是指直接面向学校,接待和服务师生员工的保卫处机关各科室、值班室及门卫巡逻人员。
第三条 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师生员工,必须坚持遵章守纪、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热情服务。
第四条 窗口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制度:
1、政务、事务公开制度。公开各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和评议。
2、首接责任制度。群众报警、救助、咨询及外来办公人员的首位接待人员,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务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务,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3、昼夜值班制度。保卫处应安排值班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在便民服务设施方面,窗口单位应当做到:
1、设置各科室服务项目标牌,提供办事指南。
2、设立服务联系箱、意见簿。公开昼夜值班室电话号码,公布上下班时间和报警、咨询、监督电话,便利师生员工办事、救助和反映问题。
3、为师生员工提供书写材料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其它帮助。
第六条 在服务行为方面,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态度热情,语言文明,服务规范。
2、依法遵纪,照章办事,提高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业务,应当说明原因,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后办理。
3、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七条 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拖拉。
2、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接受贿赂。
3、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岗位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4、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保卫处建立窗口单位的考评制度,加强对窗口单位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校保卫处值班、报警、咨询电话:83208110 、86173110、15719217800、86173012;
监督电话:83208033、86173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