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23    作者:    点击量:

2001625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1719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含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管理的工作职责是: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校园周边环境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公安行政部门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商店、摊位(点)等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设行政部门和环卫管理机构负责校园周边建筑活动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校园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居民、村民自觉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教育师生自觉维护校园周边环境,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实行校园周边环境治安防范责任制。公安行政部门应当确定所属公安基层单位和责任区民警负责校园周边环境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公安基层单位和责任区民警应与学校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作制度,及时了解校园周边环境的各种治安信息和动态,加强日常治安检查,加大防范力度,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条 公安行政部门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城镇中小学校门前学生集中通行的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限时通过标志或其他安全通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200以内和高等学校门口50以内开办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网吧、台球室、棋牌室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将校园及其周边的房屋、场地用于出租或者自营开办前款所列各类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校园门口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通行无阻。

禁止在校园门口30以内摆摊设点。

禁止占用校园门前的道路和校门两侧的人行道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在校园门口20以内设置垃圾台、摆放垃圾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依托校园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校园周边环境应当保持安静、卫生。

集贸市场、停车场、夜市不得在可能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地点设置。

校园周边的露天娱乐场所、自娱自乐等活动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在校园周边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持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搬迁;对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迁。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校园周边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夜市干扰学校正常秩序,擅自设立的,由主管的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经批准设立的,由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责成限期迁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91日起施行。

4.18 陕西省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校园治理综合治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省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附设在校内的中学、小学)和省教委直属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和附中、附小教师),学生(包括计划内、自费、委培、定向等学生和各类培训班学员以及附中、附小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住校单位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组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各系(室)和师生员工,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优化校园环境。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目标管理责任、群防群治、属地管理和一票否决权原则。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1、对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2、完善管理制度,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重大案件发生,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3、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案件,监督考察在本校的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以及安置居住在校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4、参加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要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院)长具体负责,建立议事制度,划拨所需经费。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委员会),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院)长分别担任组长(主任)和副组长(副主任)。工作上服从条条和块块指导。

第八条 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1-2名工作人员,与保卫处(科)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第九条 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条块对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从学校实际出发,部署本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3、检查、考核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系(室)落实校园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4、总结推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5、向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和省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 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带头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由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委员会)明确,相互之间密切协同,分工合作,共同抓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环节。

第十一条 学校要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具体目标,逐项逐条落实到基层。

各部门、各单位、各系(室)以及开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公司和工厂、食堂、商店、车队、库所、宾馆(招待所)、住校单位等,都要承担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 学校公安、保卫组织是学校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依靠和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坚决制止和打击校园内的违法破坏活动,维护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三条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教学楼、学生宿舍楼、职工住宅楼要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值班巡逻,组织护楼护院,确保公私财产安全。学校的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设施要有人值班,要有防盗和消防设备。

第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对进出校园的外来人员要严格验证登记;携带行李、物品出门须验证检查;出租车辆一般不许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师生员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或集会、演讲、张贴告示、广告、通知等,须在规定区域进行;汽车、自行车等须在指定位置停放;各类摊点和营业性活动须在划定范围经营。校外单位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组织群众性活动和与教学、科研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公安、保卫组织要对设在校内的各种经济实体、营业性场所、摊点和“三工人员”以及计划外办班等,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并可实行治安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本规定第十一条例举的承担综合治理责任的单位共同集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十八条 治安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奖励基金”的集资办法由学校确定。

治安有偿服务的收费由学校公安、保卫部门用于办案、改善工作条件和加强技术防范等。

“奖励基金”由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委员会)用于表彰奖励综合治理先进和“见义勇为”英模。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要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不准破坏公物,不准煽动闹事,不准酗酒滋事,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传播偷看淫秽录像书刊。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视情况给予校纪处分或处罚以至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条 开展“达标创先”活动,大力表彰先进。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标准是:

1、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列入议事日程,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奖惩能兑现;

2、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各单位、各部门、各系(室)有人抓有人管,有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3、自上而下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有责任书,师生员工参与意识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4、教学区、学生区、家属区有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防范措施,无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师生员工犯罪较少,不发生或少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和各种丑恶现象;

5、师生员工有安全感,公私财物有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原则。学校要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结合起来,奖励先进,教育后进。奖罚实施办法由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委员会)会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协商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制定保护性措施,鼓励、支持、保护师生见义勇为,依照《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而伤残、牺牲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境内各学校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根据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