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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2009年3月24日市人控发[2009]1号)

发布时间:2013-05-23    作者:    点击量:

市公安局,驻市区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各科研究所:

为切实做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普通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工作,进一步简化申办手续,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0991日起,被驻本市市区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办理户口迁移时不再对学生个人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改为以学校、科研院所为单位核发《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驻本市市区普通大中专院校在国家和省、市招生计划内录取的非本市市区生源学生,入学时迁入所就读学校(含科研院所,下同)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由各院校出具国家或省、市招生计划,填报《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送市人控办审核。各院校凭市人控办开具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和经市人控办审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属本市市区生源的新生,户口一律不迁入学校。属农业户口的新生,入学时自愿申请变更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招收院校在入学前通知学生持个人申请书、录取通知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市市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被本校录取为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的,不再另行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被市区内其它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可由录取院校直接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手续,不核发《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

       四、被本市市区以外地区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市市区生源学生,其户口迁移按学校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所称普通大中专院校是指:

(一)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院校;

(二)其他国家部委所属普通高等院校;

(三)中央与地方共建普通高等院校;

(四)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五)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六)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七)有招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格的科研院、所;

(八)其他符合规定的学校。

六、本通知从2009年秋季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时实施,2009年秋季之前录取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仍按原规定办理。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人控办2006年发布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院所录取新生申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的条件和程序》(市人控发〔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