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驻市区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各科研究所:
为切实做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普通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工作,进一步简化申办手续,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被驻本市市区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办理户口迁移时不再对学生个人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改为以学校、科研院所为单位核发《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驻本市市区普通大中专院校在国家和省、市招生计划内录取的非本市市区生源学生,入学时迁入所就读学校(含科研院所,下同)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由各院校出具国家或省、市招生计划,填报《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送市人控办审核。各院校凭市人控办开具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和经市人控办审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属本市市区生源的新生,户口一律不迁入学校。属农业户口的新生,入学时自愿申请变更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招收院校在入学前通知学生持个人申请书、录取通知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市市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被本校录取为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的,不再另行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被市区内其它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可由录取院校直接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手续,不核发《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
四、被本市市区以外地区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市市区生源学生,其户口迁移按学校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所称普通大中专院校是指:
(一)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院校;
(二)其他国家部委所属普通高等院校;
(三)中央与地方共建普通高等院校;
(四)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五)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六)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七)有招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格的科研院、所;
(八)其他符合规定的学校。
六、本通知从2009年秋季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时实施,2009年秋季之前录取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仍按原规定办理。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人控办2006年发布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院所录取新生申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的条件和程序》(市人控发〔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