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西安工业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01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师生、车让行人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工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条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测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测速系统。

第六条临时占道、封闭道路,由施工方在施工前将施工时间、地点、工期报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需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结束施工后应恢复道路交通。

第三章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未登记车辆不得入校;入校车辆应经保卫处审批。

第八条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如遇老弱病残、孕妇、携载重物等特殊情况,经门卫允许可驶入。

第九条机动车在校园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文明、谨慎驾驶:

(一)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 公里/小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二)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电动摩托车禁止进入楼宇;

(三)严禁酒驾、毒驾;

(四)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试车、飙车等;

(五)校园内禁止鸣笛,夜间严禁开启远光灯,不得遮挡车牌号码;驾驶时不得使用手机,严禁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六)校内骑行、乘坐摩托车应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背向、侧向乘坐,严禁单手驾驶。

第十条由学校向外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开具的证明,由门卫查验、登记后方可出校。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校园机动车通行证。

第四章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十二条本校师生员工可骑行非机动车出入校园,共享单车、畜力驱动车不得进出校园。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禁止在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内停放,禁止占用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楼宇;

(二)需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骑车看手机、互相追逐等其他危险行为。

第五章行人通行规定

第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路边行走。

第十六条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十七条行人不得跨越、依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该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超速处理:

(一)车辆超速次数按自然年度累计;

(二)第一次超速提醒告知;第二次超速曝光通报;第三次超速禁止其30 个自然日内进校;再次超速的,取消其年度入校资格;

(三)超速50%以上的车辆,取消其年度入校资格。

第二十条违停处理:

(一)第一次违停提醒告知;第二次违停曝光通报;第三次违停禁止其7 个自然日内进校,再次违停的,取消其一个月入校资格;

(二)车辆乱停乱放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校资格。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也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报警。

第二十二条车辆在校内行驶造成交通设施或公共设施毁坏的,应当进行赔偿和修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 年 12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