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西安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01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 年教育部、公安部第 28 号令)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附属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消防工作,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国资处、保卫处、总务处(基建处)主要领导。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学校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控制中心(室),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委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新建工程消防设施系统进行验收前检测;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消防教育、培训、演练;

(七)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组织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并对分管区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拟定消防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入计划;

(二)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培训自救互救技能;

(四)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台账,督促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五)设立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受理装修、改造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

(七)建设微型消防站;管理消防控制中心;训练、管理志愿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逃生;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和保护;

(八)参与学校组织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系统的验收工作;

(九)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和处理消防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分管部门)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总务处(基建处)负责家属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管理职责内容参照本规定第五条);负责公寓、膳食中心、配电室和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等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所管学校产权房屋的消防安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管理职责内容参照本规定第五条);

第七条各单位与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员。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宿舍、餐饮大厦(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报告厅)、财务大厅、超市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信息中心、广播电台等传媒单位;

(三)保密办、兵研院、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兵器馆等要害部门及部位;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位;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位;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在建工地及其有人员居住的临时生活区;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九条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对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防火标志。重点防火部位应按需至少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每日巡查、管理职责: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条校内举办会议、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向保卫处备案,保卫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建设方或管理单位应与施工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维护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前应在监督、管理单位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三)防火检查落实情况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情况;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六)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管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情况;

(二)消防控制中心(室)运行情况;

(三)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工作情况;

(四)重点部位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西安工业大学消防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发。

第四章教育、培训、演练

第十六条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4.27”消防日、“11.9”消防周活动;举办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在校园广播、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新生进行 4 学时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培训。

第十七条学校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学生宿舍管理员、消防控制中心(室)值班、操作人员,安保人员和志愿消防队员、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正确熟练使用灭火器、消火栓进行年度例行培训。

第十八条学校于“4.27”消防日、“11.9”消防周开展学生自救逃生、防火安全模拟演练;于军训期间组织一次新生自救、逃生模拟演练;学校重点防火部位应制定本部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练。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部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源和消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并组织演练。

第五章表彰与问责

第二十条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并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 年 12 月 1 日施行,2007 年 9

月1 日施行的《西安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