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西安工业大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14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校园交通、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普通型/轻便型)、电动自行车按如下标准区分:

(一)摩托车是指以燃油为动力的两轮或三轮机动车。

(二)电动摩托车(普通型/轻便型)是指以电力为驱动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以上两类机动车须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持相应等级驾照驾驶,车辆须悬挂机动车号牌。

(三)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需依据《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方能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西安工业大学校园内使用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校区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统筹车辆的管理和使用车辆人员的安全教育,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建设管理智能充电桩,办理车辆校园通行证,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

(二)全校各二级单位加强对本单位使用车辆人员的安全教育;对进入本单位所在建筑物的充电车辆(含蓄电池)负有制止进入和举报的职责;对本单位非在编人员办理通行证进行审核。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严管存量、严控增量,精准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过控制车辆数量、规范管理程序,实现“停放有序、行驶规范、充电安全”的目标。

第六条  入校车辆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号牌和校保卫处核发的校园通行证,无号牌和通行证的车辆禁止入校。

(一)校园通行证以个人为单位限办一证,一人一车绑定使用;校园通行证有效期为一个自然年,次年个人情况无变化时有效期自然延续;师生员工离校、离职、退休等,校园通行证随即失效。

(二)申办车辆通行证时按如下要求办理:

1.提供本人工作证(学生证)或实体校园卡原件,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提供车辆行驶证、摩托车驾驶证及保险凭证,电动自行车提供号牌凭证。以上材料由保卫处拍照留存。

2.在保卫处网站下载《西安工业大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入校申办表》并如实填写(附件1)。非在编人员办理通行证,须由其所在或有业务联系的二级单位预先审核。

3.将1、2条所要求的材料提交保卫处,由保卫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对车辆及相关材料拍照存档。

4.车辆所有人签署“校园安全驾驶承诺书”(附件2)。

5.发放车辆通行证。

(三)车辆号牌及校园通行证应保持清晰、完整,不得伪造、套用、转让及故意损坏、涂画号牌和校园通行证。

第七条  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时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年龄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行驶期间驾驶人须佩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行驶期间驾驶人须佩戴安全头盔。

(三)车辆载人要求:

1.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时不得乘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2.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18周岁以上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后座乘载一名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后座乘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需安装安全座椅。

3.车辆行驶时,后座所载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

(四)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和校园通行证,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

(五)在校内行驶时,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骑行时不得有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等危险行为。

(七)禁止酒后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神经类药品、麻醉类药品后驾驶车辆。

(八)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

(九)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不得驶入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十)禁止从事载客营运。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八条  入校车辆须按要求停放:

(一)车辆应在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等区域,严禁停放在任何建筑物内。

(二)爱护停放场地内的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三)车辆所有人应自行将长期不用的车辆清理出校,学校保卫处可联合有关管理部门对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车辆进行清理。

第九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按规定充电:

(一)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充电装置在指定位置充电;充电后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方便其他车辆充电。

(二)严禁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任何建筑物内充电及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禁止入校: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排气筒等装置,或其他非法改装车辆的。

(二)加装雨棚、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影响行车安全的。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四)车辆未悬挂校园通行证或悬挂伪造、失效的校园通行证的。

(五)摩托车行驶中发动机加速轰鸣声超过75dB(分贝)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7款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3款、第七条1至6款和8至11款、第八条第1款、第九条规定的,首次违规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提醒;第二次违规将进行锁车处理,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承诺书,并由车主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提供书面意见;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达到三次违规的将吊销校园通行证并通报其所在或有业务联系的二级单位。

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学校将依校内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违规使用车辆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未央校区,金花校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2023年11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