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局关于便民利民的工作要求,现就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工作通知如下:
(一)初审落户条件。各种原因的回国人员(留学、婚嫁、投资、移民等)欲在我市恢复户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户口注销证明、最后一次回国时所持用的中国护照,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西安市公安局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派出所接到申请后要根据有关规定只初步审核该人是否具备落户条件并告知,如果认为基本符合在本所落户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初步具备落户条件”等的意见并盖户口专用章;
(二)审核人员身份。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身份审查界定,根据不同情况签署审核意见:1、经审核确定为留学人员及在国(境)外未取得定居资格者前往分、县局户政(治安)部门审核,得到批准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2、经审核确定为在国(境)外已取得定居资格者,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西安市台办、统战、侨务等部门申请,经过转批,持陕西省公安厅批文向分、县局户政(治安)部门申请,户政(治安)部门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三)办理落户。当以上各种情况的申请人取得《准入证》后,回落户地派出所登记上传人口信息,由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点击信息,派出所完成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