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 附贴批单、批注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 保险单、保险凭证及人员清单;
(三) 保险条款;
(四)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或其监护人同意投保。
二、被保险人:凡拥有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的学籍或园籍,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且在保险单中列明为被保险人或被列入投保人提供的被保险人人员清单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每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领取意外伤残及/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对应每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及/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均为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伤残合并以往烧烫伤伤残按本次烧烫伤伤残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往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烧烫伤所对应的烫伤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均为以往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同时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和“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者,保险人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每人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二)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娠妊、流产、分娩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六)航空或飞行活动,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商业客运民航班机除外;
(七)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人实际交费的时间迟于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时间的,以投保人实际交费日次日零时作为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交纳应交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不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条件,则保险人不受理续保。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任何原因不再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被保险人条件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发生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保险单上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三、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或被保险人人数发生变化,则本合同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和实际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
第七条 宽限期
本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十五天为交费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人员清单。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伤残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