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含家属区、驻校各单位及租住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及人员的消防安全应自查,火灾隐患应自除,法律责任应自负。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保卫处、国资处、后勤集团主要领导和和各院(系)行政负责人组成,各司其职。
第七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为学校的常设机构,保卫处消防专干担任办公室办任,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校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八条 学校各处级单位和直属科室为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其下属单位为三级消防责任单位。下一级消防责任单位向上一级消防负责任意负责;相应一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级消防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三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检查和监督逐步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建立消防管理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
3.参与学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审定、审核、验收工作,以及施工中防火安全工作的监督;
4.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防火与自救能力;
5.督促各单位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进行防火检查和巡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并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6.负责组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
7.制定学校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8.负责消防器材配置计划,检查督促全校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9.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条 学校各二、三级消防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本规定,监督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与消防安全员;
4.组织防火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5.服从学校消防工作的统一安排,支持学校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参加学校组织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一条 有校级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有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工作;
2.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指导督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3.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的每日巡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积极配合学校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员和所属义务消防队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5.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负责,指定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布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员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
2.熟悉所负责重点防火安全部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使用方法及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做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的畅通;
3.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本部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4.做好每日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单位消防责任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每年与二级消防责任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保证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二级消防责任单位也可以和下一级消防责任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 凡部门内涉及特种行业、岗位的,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报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正常教学计划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指500以上参加),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向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或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应报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准开工。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基础上管理单位负责监督防火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有关的防火安全工作措施或计划应报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批准,无防火安全工作措施或计划的不准开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接受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机关和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报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国资处、后勤集团相关单位制订,并报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办公大楼、学生宿舍楼等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集团校园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集团公寓管事中心负责;家属区的消防宣传工作与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由后勤集团物业中心负责。
第五章 设施器材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现有的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消防标志,全院师生员工及住户都有义务维护与管理,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或挪做它用,更不得随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设备。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直径1.5米内),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包括楼梯、过道、走廊),移动消防标志。因施工临时占用与堵塞者,应经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批准,采取相应临时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消除与疏通,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器材由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统一配发、监督管理,配置的消防器材各部门和单位应实行定人、定点、定部位管理,存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
第二十五条 申领消防器材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后,由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使用环境确定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性能的消防器材。经济承包、独立核算的单位由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按实际情况提出配置所需消防器材的型号、数量,经费由该单位自负。对于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而未及时申领采取措施者视为失职,将根据后果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要按期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各部门也应定期检查自己单位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备,发现故障、损坏、丢失,及时报告、及时追查。丢失的器材要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不得随意更换灭火性能相容的灭火器。更不准将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转借、赠送他人。
第二十八条 严禁私自将消防器材用于非消防灭火用途,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使用过的灭火器要及时送回保卫处维修、更换、补充,并将使用情况书面报告保卫处。
第六章 重点部位
第二十九条 校级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建立制度、明确职责、落实措施、严格管理。上述人员要按年度报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人员更换时及时报备。各二级消防责任单位确定的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应报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确保学生公寓安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后勤服务集团公寓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1.协助建立学生义务消防组织,确定学生消防安全员,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救、自防演练;
2.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寓要同楼栋管理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3.严格用火、用电管理,采取措施禁止违章使用明火、违章用电;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
5.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夜间的巡查、值班制度,并报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
6.加强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坚决处理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员。
第七章 防火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日组织防火巡查,节假日前应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重点部位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检(巡)查后应填写检(巡)查记录,检(巡)查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4.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三条 节假日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最后离开人员是否拔去所有电器插头或断开电源总闸;
6.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包括电话)情况;
8.防火巡查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和苗头,无法当场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重点部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三十五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每学期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测试、检查,并报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每学期应对灭火器材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检查结果和维护保养记录应向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公安消防机关或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消防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三十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本部门消防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交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或上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本部门主管领导和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九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防火重点部位的单位每年对所属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每年不定期抽查重点部位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附属中小学组织,每学期邀请专业人员为所属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重点消防部位安全员,由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2.特殊工种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国家权威机构培训,持证方可上岗;
3.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十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订未央、金花校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北方信息工程学院、雁塔校区、十里铺校区应依据相应法规和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演练。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并在人力、物力上予以大力支持。
第四十七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一章 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依据消防法规,在未央和金花校区分别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应对可能发生的火险、火灾和应急疏散情况。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以保卫处所属相关人员主,各消防重点部位安全员为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
第五十条 学生义务消防队由学生处、团委负责组建,各院、系在学生干部、党员中推荐人选(学生义务消防队员同时是学生公寓各楼栋消防安全员),并制定消防教育及灭火技能训练计划,报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章 消防档案
第五十一条 消防档案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管理,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处统一归口负责管理、各消防重点部位、岗位的各类档案资料,都应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要做到情况详实,并有必要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十三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工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第五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
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3.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5.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火灾情况记录;
7.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三章 奖惩
第五十五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位(岗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及不履行《西安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解释本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院保发[1999]046号《西安工业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4月21日发布实施)、原院保发[1996]151号《西安工业学院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管理规定(暂行)》(1996年10月31日发布实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