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安全可靠、稳定有效地运行和网络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更好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我校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等的重要基础设施,是连接教育网、电信网等互联网的唯一出口。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连接到其它互联网。凡自行连接到其它互联网的单位必须报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是校园网规划设、运行管理的和系统维护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网主干网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用户咨询、学校内部各单位子网建设的协调、校级公共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与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网络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经学校批准并公告后实施。
第二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园网的网络及信息安全关系一学校和社会的政治稳定以及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校园网将逐步实行“实名”上网制度。校园网各类信息的安全监控由保卫处和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共同负责。
第七条 大学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和经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发布的网络信息的审查;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教育、管理和防范机制。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必须设立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服务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统一提供DNS、WWW、EMAIL、FTP、VOD、BBS等网络服务及相关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并尽可能提供新的网络服务。其它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提供交互式网络服务。如有特别需要,须在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后方予提供相应的网络服务。
第九条 凡提供交互式网络服务的服务器必须具备日志记录功能,必须保持历史记录时间不得少于60天,以备接受公安、纪检、保密等部门的检查,并保证相应服务器24小时正常运转。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条 校园网设施属于学校的公共财产,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和责任保护网络设施,任何人为损坏网络设施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凡用于非商业活动的我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均可向校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申请入网,由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分配 IP地址,建立用户帐户和用户密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十二条 校园网内的各个子网可个人用户不得私自与校外单位联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网络权限资源转让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原注册用户承担。
第十三条 不允许在校园网上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允许在校园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违者,将由学校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盗用IP地址、用户帐号和私自联网影响他人使用或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对网络及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危害者,给予警告或停机整改,并视其危害和损失的程度,处以赔偿、罚款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