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5    作者:    点击量: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各类学生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半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是在校学生为培养综合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扩展知识面、挖掘潜能、发展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而自愿组织发起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参加各种社会衶和各项校园活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校学校的的各项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坚持在学校有关组织和部门的领导下,以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优秀人才为宗旨,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调动广大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的积极性,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道德品质、艺术修养和审美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校团委是学校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是学生社团管理的日常机构。

第五条 学生成立全校性社团,必须由发起人提出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章程、活动内容、活动形式、经费来源等内容在内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填写社团成立登记表,报校团委(管理办公室)备案。面向院的社团,由本院系团总支审查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方可成立。未经批准登记而擅自设立的社团为非法组织。学校坚决禁止和取缔各种非法组织。

第六条 设立社团的申请被批准后,组织发起人可以开始吸收会员。面向院系的学生社团只可在本院系吸收会员。吸收会员工作完成后,必须召开成立大会,制定并讲座通过社团章程,规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范围,机构设置,组织纪律等内容,并选举产生社团各主要负责人报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七条 社团负责由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良好、热心社团工作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学生担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

1、受到纪律年分者。

2、已担任团委或学生会干部者。

第八条 各类学生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的内部建设,有可备查的会员花名册。社团可以聘请教师或其他人士担任社团指导,但聘请校外人士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九条 社团活动或突出群众性,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不点用教学时间、党团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

第十条 社团活动要立足校内,面向学生,面向会员,切实按照本社团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开展工作。需要与校外社会团体发生联系、共同举办活动或参与校外活动时,必须首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举办活动,必须报校团委批准。与其他组织联合开展活动,需经社团管理办公室同意。严禁社团从事与其及活动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地团以各种名义在校内经商获利。

第四章 社会团管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初,社团必须首先进行物资、人员登记,再按规定到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注册登记表。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将予以注销并在校园公布,原社团不得再以社团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每学期初,社团应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学期末,应递交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

第十四条 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应首先抽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递交报告,定出活动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社团以各种名目进行的收费,都必须报社团管理办公室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六条 凡收取会员费的社团,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方式有:

1、主管部门划拨的学生活动经费。

2、社团成员交纳的会费。

3、社团自筹的资金。

4、社团利用勤工俭学所得的资金。

第十八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计划,必须经由社团会员大会讨论。计划外开支,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社团应有经费管理制度及经费使用情况登记本备查。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的设备、物资及活动资料应有专人管理,每学期都要进行两次清查。社团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更换时,物资需经主管理部门清点后及时移交。

第二十一条 社团要购置固定闹资产,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借用器材,用完后应及时归还,若有遗失或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规定设立的各种学生社团,主管部门将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每年必须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举办大型活动24次。

2、有配合学校工作的活动。

3、有经常性的社团内部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每年评出的优秀学生社团,除进行精神奖励外,主管部门将在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工作成绩较差的学生社团,将提出批评。对于组织涣散、管理混乱或因其他内部原因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学生社团,将予以注销。

考核评比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