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安工业大学外来人口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4-04-22    作者:校保发[2007] ××号 2007年9月1日颁布施行    点击量:

全校各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1997]教政4号文)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学校校园秩序,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由学校各部门雇(聘)用的校外临时来校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口)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人口的管理遵照“谁用人,谁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对外来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先审查,后用人”的用工程序。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雇(聘)用手续与相关证件的办理。

对符合用工条件的务工人员,由用工部门统一造册到学校保卫处为其办理《出入证》。未办理《出入证》者,不得上岗使用。符合办理《暂住证》条件而未办理或《暂住证》有效期已过的务工人员,应备案并办理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未办理《暂住证》者,不得上岗使用。

第四条 办理《出入证》时应持:1、务工人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近期免冠3.3CM像片2张(需办理《暂住证》者交3张照片);3、由用工部门交纳治安保证金50元/人。

《出入证》有效期视用工情况而定,但以一年为限。

《出入证》每证收30元(含押金10元)。

第五条 务工人员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出示《出入证》,接受学校门卫的检查。学校门卫人员有权拒绝无证或持无效证件者进入学校。

务工人员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诚实劳动、遵纪守法,在离校时由用工部门负责交回《出入证》。逾期(以1个月为限)不退证者押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用工部门对使用的务工人员不按用工程序认真审查,不为其办理《出入证》而上岗,由保卫处按每人次20元处以罚款,并将无证人员清理出学校外。

第七条 用工部门因对务工人员管理不力,措施不落实,而发生务工人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应视情节给予用工部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罚。

第八条 务工人员如需在学校内住宿的,应由用工部门统一安排住宿。务工人员不得私自留宿他人。用工部门也不得为未办理《出入证》人员提供留宿条件。违者按留宿人次给予每次20元处罚。

第九条 凡在学校承接各项工程的法人单位必须与学校签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负责对自己下属的管理。有关的管理按《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中的条款执行。

本条所述“法人单位”视为本规定所述“用工部门”。

第十条 来校举办各类培训班或租用场地者,在征得有关业务部门批准后,对其学员的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各用工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每年年终进行考评,并对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保卫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2001年6月6日颁布施行的院保发[2001]069号《西安工业学院外来人口管理规定(修订)》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