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安工业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26    作者:校保发[2007] 号 2007年9月1日公布实施    点击量:

全校各单位:

依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999第44号)和《西安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99]8号文)的精神,为加强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发生意外、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保障活动安全、有序、顺利地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各院系、部、处主办(承)办的在校内举行的非正常教学计划的其他大型活动(一般指500人以上参加),如报告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集会等。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主管部门。

500人以下的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由主(承)办单位负责,其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 学校组织举办的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第四条 各院系、部、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承)办的大型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1、全校性的、影响较大的以及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先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2、其他大型活动,举办者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第五条 各主(承)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前15日,持下列文件到校保卫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保卫处应在接到申请五日内,书面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

1、举办大型活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承办、主办方、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大型活动安全措施及实施方案。

2、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学校主(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各院系、部、处主(承)办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大型活动应有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

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大型活动举办者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发售入场票券;场地管理部门也不得借用或出租场地。

第六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保卫处监督、检查、指导:

1、有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负责人;

2、制定并落实交通导、消防、救护、突发事件处置等措施;

3、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安全、坚固、消防、照明、广播和卫生设备齐全有效,通道标志明显,出入口畅通;

4、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第七条 经批准由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方案,并保证实施有效;

2、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3、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安全保卫工作人员;

4、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5、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通畅,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八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雇请相应数量的安全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协同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商业性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规模给予保卫部门必要的经费补贴。

第九条 在大型活动主席台、观众席,应划定必要的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应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第十条 大型活动证件、入场券应加盖保卫部门有关印章。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1、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2、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的;

3、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活动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4、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物品进入活动场地;

3、不得煽动观众进行有碍活动场所治安秩序的活动;

4、不得进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活动。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西安工业大学内部治安管理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或保卫处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保卫处应当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各项职责,参加大型活动安全执勤的安全保卫人员须遵守纪律,尽职尽责,不得徇私舞弊、脱岗脱哨。因失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2001年6月6月颁布实施的院保发[2001]068号《西安工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