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依照《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13号令)、《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教厅字[1994]12号文)的精神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委员会陕教保[1993]4号文)中“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的要求,为保障校园环境的整洁、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的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字迹应工整、内容健康文明。金花校区张贴在教三楼北侧自行车棚外的宣传栏、院行政楼前和学生食堂等处的布告栏内;未央校区张贴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处宣传栏内。
第二条 不得在校园内非指定地点张贴各种告示、通知、布告,也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摆放各种招生、学习班、讲座和文体活动宣传品等告示牌。
第三条 在校园内(包括收发室报箱)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保卫部门批准,严
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商业广告。
第四条 不得擅自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涉及到校级活动或确实需要悬挂时,应事先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悬挂。
第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推销商品。如确需设置临时摊点的需经保卫处审批。
保卫处应按学生处拟定的毕业生离校时间,为毕业生安排时间和地点方便他们处理自己的相关物品。
第六条 入校自行车、摩托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的白线内,摆放整齐、上锁。
金花校区停放位置:教二楼南侧,教四楼、教五楼、图书馆门前可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此处为无人看管)。教三楼北侧设立自行车棚,具体管理事宜由学校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未央校区停放在停车场。
第七条 入校机动车辆应按交通标志行驶、停放。
第八条 违反上述第二、三、四条,属学生者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自行清除。第二次予以处罚并视情节会同学生管理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校外人员违反第二、三、四条者须交纳100元以下的清理费用。
第九条 违反第五条者除没收物品外,同时须交纳100元以下清理费用。
第十条 违反第六条者领取自行车时需交纳10元清理费用。
第十一条 违反第七条者,依《西安工业大学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2003年4月14日印发的校保发[2003]062号《西安工业学院校园环境管理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