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安工业大学大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02    作者:校保发[2007] ×××号 2007年9月1日颁布执行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手册》(学生处2006年8月编印)及《西安工业大学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校保发[2007] ×××号文件)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并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为我校在册就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等。

第二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寓公共设施,自觉防范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学生应服从公寓及保卫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支持舍长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门卫制度,积极接受门卫管理。23时后进入公寓的学生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检查登记。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按时就寝。上课和午休时间段、熄灯后,不准在公寓内吹拉弹唱和做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要遵章安全用电。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加热器等违章电器。不毁坏、不私自拆修公寓电器设备。不准私自使用应急灯。

在公寓内使用微机必须向公寓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学生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防盗。离开公寓或休息时要锁好房门,宿舍钥匙不能转交他人。在公寓遇到陌生人及可疑人时,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反映。

不向楼内外乱扔物品。不在公寓内点蜡烛,燃烧物品等。

  第九条 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酒精类及玻璃瓶装类饮料和饭菜带入公寓。禁止学生在公寓内做饭。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酗酒、打麻将、赌博及进行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严禁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经各院系批准后,凭假期临时住宿证进出公寓。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出现以下情节者,公寓管理中心可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公寓管理中心上报学生处实施。

1、晚上熄灯后,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

2、在公寓内违章使用电器或使用火炉者。

3、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熄灯后在宿舍点蜡烛经劝阻不改的,除照章处罚外,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夜不归宿、私自在外租住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发现学生公寓内存在不安全隐患,学生应听从管理人员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本章管理规定第五至第九条、第十二条,由公寓管理中心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教学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教学区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并维护公共秩序。

1、在图书馆、教室、俱乐部等公共场所要遵守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

2、教室熄灯后,应及时离开,回到公寓做就寝准备,不在教室逗留。

3、遵守餐厅秩序,自觉排队买饭,不拥挤、不插队或做其它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

4、不在院内马路上或教学楼、公寓内踢球、打球。不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宣传品。

5、举办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门禁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要求做到:

1、进出校门时凭本人的学生证,并应主动出示。如学生证丢失,凭教务处开具的补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方可通行。

2、寒暑假期间留校的学生进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两证”(学生证和公寓管理部门所发的假期临时住宿证)方可通行。

3、学生携带个人物品出校门,须凭本人证件,主动登记并接受核查后方可放行。

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门的,还应持所在部门开具的证明。

4、骑自行车者出入校门时,应当下车推行,禁止滑行。

5、学生自备代步的机动类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进出校门,须凭保卫处签发的出入证出入。进校后机动类车辆应存放在车棚或停车场等指定位置。

6、因故在夜间23时30分后返校的学生必须向门卫、公寓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接受检查、登记,严禁翻越围墙。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本章第十六条之规定,由保卫处按照《西安工业大学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者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禁止学生豢养宠物,一经发现除没收宠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触及刑法的,由保卫处依照《西安工业大学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盗窃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

4、盗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

6、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情节恶劣者。

二、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猥亵妇女或者进行有伤社会风化活动的。

2、谎报案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

3、非法私藏、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4、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散布非法信息的;未经允许,擅自创建局域网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

1、在严禁吸烟的地方吸烟,或不按规定动用明火及从事其它违章作业的。

2、因个人责任引起火灾事故的。

3、用电、用火、用气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4、在办公室、集体宿舍违章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明火、电热器等的。

5、阻挠、干涉灭火救灾,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服从指挥的。

6、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的。

7、有火灾隐患,安全检查部门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策划、参与打架处理办法

1、策划、参与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一级处罚,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不尊重老师、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对老师、管理人员进行顶撞、谩骂的。

2、伪造或涂改证件的。

3、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或散发、张贴宣传广告品的。

4、妨害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理事务的。

第四章 公寓安全管理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寓门卫人员应严把门禁关,严禁异性及闲杂人员擅自进入公寓,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非公寓人员进出公寓要严格执行公寓会客制度,仔细盘查,并进行登记。携物出公寓时,门卫应核查携物人的有效证件,贵重物品应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上课期间,公寓管理人员应确保每天巡查至少一次。巡查时发现有人熟睡、上厕所等而未锁门的,应对该宿舍学生及时提醒指正,并进行记录。如同宿舍累计出现此类现象三次,要在公寓公告栏内对该宿舍学生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参评“文明宿舍”资格。屡教不改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另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生反映的门锁、门窗玻璃损坏等情况,公寓要及时登记,安排维修工一日内维修更换完毕。维修工如因工作需要须进入公寓内的,应有该宿舍学生或公寓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六条 管理员应重视防火防盗等安全预防工作,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并会正确使用灭火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生在宿舍发生的冲突或其它违法乱纪现象,公寓管理人员应该及时进行制止,并与学生所在院系联系,并视事件性质及时报案。

对于公寓内因门锁被撬等原因发生被盗案件,公寓或学生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保护现场。保卫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要积极配合保卫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丢失公寓钥匙需配制时,须出示公寓住宿证,进行登记后,由公寓安排配制。学生离校时,必须归还钥匙。

  第二十九条 为配合公寓管理,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保卫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寓巡查制度,公寓管理人员应及时配合其每日对公寓巡查至少一次。进入女生公寓巡查时,应由公寓女性管理人员配合。在巡查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上岗牌,发现问题应表明身份,妥善处理。若发现房门未锁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公寓管理人员,次日再检查整改情况,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 保卫处、学生处、后勤集团不定期召开学生安全管理会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研究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