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安工业大学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28    作者:    点击量:

全校各单位:

近一时期,我校稳定安全隐患不时浮现,对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对正常工作秩序形成了负面影响。为切实维护校园稳定,减少治安、刑事发案,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订的《西安工业大学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下发你们,望认真贯彻学习并遵照执行。

该《办法》旨在强化部门(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追究部门(单位)领导和安全责任人的责任,采取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手段,切实达到安全责任到岗到人、安全防范人人参与、安全成果人人共享的目的。

附:西安工业大学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西安工业大学

 

○○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

 

西安工业大学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稳定,减少校园治安、刑事案件,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强化校园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激发全体教职员工参与稳定安全防范的自觉性、积极性和责任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单位(含驻校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依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严防本单位稳定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条  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履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央校区、金花校区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含驻校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洪庆校区和雁塔校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章  责任制的建立

 

第五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总负责人,各基层党委(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对本单位政治稳定负责。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负具体责任。

除重大个案外,一般个案的责任追究实行过程管理责任追究。

第六条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学校依据《稳定安全防范目标责任书》的内容,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进行全过程责任管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七条  各单位因不重视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或者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而发生危害社会和学校安全的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危及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故、事件、案件等,学校将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有关责任单位年终绩效津贴、扣减负责人和责任人岗位津贴(或工资)。同时,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同责任人政绩考核、职级提升、经济利益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驻校单位在校内发生的责任事故、案件、事件,根据上级规定、相关合同和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责任追究。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追究责任的事故、事件、案件和不作为行为,是指因责任不明确、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的,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险和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筑、修缮质量(包括已交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等;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

(六)食物中毒事故;

(七)失、泄密事故;

(八)重大政治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包括游行、示威、打砸抢烧等);

(九)组织学习、生产、旅游、大型活动等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师生员工伤、亡事故;

(十一)重大刑事案件或影响恶劣的治安事件;

(十二)师生员工有参加邪教组织或进行与之相关活动的;

(十三)其他安全事故;

(十四)对稳定安全防范工作表现消极,不执行学校工作要求的。

第九条  本单位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稳定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不与学校签订《稳定安全防范目标责任书》,年终不进行总结的;

(三)无健全的防火、防盗、防事故、防中毒、防破坏等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十条  存在下列隐患之一,或明知存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本单位当年岗位绩效津贴5001000元,或扣减本单位总负责人岗位津贴200500元。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大型活动(1000人以上),或经批准但未制订安全保卫方案、不向保卫处备案的;

(二)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安全通道且不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火险、事故不向学校和职能部门报告的;

(四)进行基建、修缮时,擅自挪用、损毁消防器材、设施的;

(五)基建、修缮工程中引进施工队,不向保卫处备案,不办理安全责任书和施工人员出入证等相关手续的;

(六)计划外用工不及时向保卫处备案,未办理出入证等相关手续的;

(七)重点要害部位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值班人员脱岗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直接责任人岗位津贴或工资100300元。

(一)擅自将消防器材、设施挪作他用的;

(二)在重点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

(三)存放贵重仪器、设备、重要资料的办公室、实验室、研究室等,下班或节假日未做到门窗锁闭、断水、断电的;

(四)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

(五)由各单位使用的“技防”设施器材管理不善或被人为损坏的。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事故、案件、事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单位当年岗位绩效津贴10003000元,扣减单位总负责人岗位津贴100300元,扣减直接责任人岗位津贴或工资200500元。

(一)发生火险、火灾的(重大火灾除外,由学校决定处理事项);

(二)组织学习、生产、旅游、文化活动等,发生人身伤、残和安全事故的(人员死亡和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决定处理事宜);

(三)重要密级文件、重要科研资料失密、泄密的;

(四)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实验室、研究部门发生盗窃案件,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五)发生学生集体中毒的;

(六)发生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

(八)发生建筑、修缮等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发生政治案件或群体性事件,或处置不当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的,给予责任单位全校通报批评,扣减本单位总负责人岗位津贴100300元,扣减分管领导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岗位津贴100500元,扣减直接责任人岗位津贴2001000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举的隐患、事故、案件、事件等,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超出学校处理权限的,移交上级部门或政府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同时发生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情况的,单条单处理,多条并处理,实行累积叠加,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由校财务处根据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书面材料(由综治委主任审批)从受罚单位的相关经费和个人岗位津贴(或工资)中扣减。所扣款项进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与见义勇为基金,由校综治委支配。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未尽及不明事宜,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5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