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0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学校注册,取得学籍的本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

 (一)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刑事拘留释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买卖试题,获知考试内容或答案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手段篡改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在毕业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或违反实习单位有关规定,借实习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煽动、组织、聚众滋事,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者:

(一)达到10学时以上,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0学时以上,30学时(含30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0学时以上,50学时(含5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50学时以上,70学时(含70学时)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7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混乱,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酗酒、起哄、摔砸酒瓶等物品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公共场所(宿舍、食堂、运动场及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威胁手段逼迫他人与自己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同居,将根据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等)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打架

1.策划打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一级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

1.动手打人,未造成人员伤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累计打架三次者(本科)或两次者(高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褊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后,又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滋事,凡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视后果程度,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私了”并勒索钱财或威胁当事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设备者,除没收所用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建筑物、教室、宿舍通讯网络线路和相关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的;

(二)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

(三)破坏网络设备、线路,擅自拆装网络设备者;

(四)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盗用他人地址、帐号的。

(六)拍摄与学校有关的涉密、涉及他人隐私、侵犯学校或师生名誉等相关音频、视频、图片、文件(文字)等信息,未经核实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直接或间接发布到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媒介上,给学校或个人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夜不归宿三次以上或私自在外租住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违章使用电器或使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作案价值及次数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以各种娱乐形式进行赌博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公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强行干涉他人自由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同学和教职工进行诬蔑和造谣诽谤,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凡不尊重老师、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对老师、管理人员进行顶撞、谩骂者;

(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件者;

(七)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

(八)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者。

第三章 实施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凡受行政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相关处理: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与评优及评定奖学金;

(二)享受国家贷款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立即停止其贷款,经6个月考察,证明其确有进步表现,可重新申请贷款;

(三) 屡次违反校纪校规,经教育不改者;同一违纪行为再次被处分者;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

(一)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其所在学院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及留校察看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为一年,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确有进步表现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同学评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开除学籍处分,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三) 学生处分决定均由所在学院通报学生家长,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送交本人并报学生处存档。受处分学生如在毕业前无明显改进者,处分材料要装入该生档案。

第二十条 在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受处分的和与该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或应知道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学生,如学生旷课无法与之联系,则应在学校公告栏内公告处分决定,一经公告,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以上处分”包括本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生违反纪律行为比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以前凡与本办法不符合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